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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隐瞒车辆信息带来巨额赔偿责任
www.zjchewang.com 时间:2016-08-10 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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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张先生在某4S店看中一款车,在咨询业务员时得知该车型有现车一辆。业务员一再保证该车为新车,张先生便签了订单,并支付了车款15万元。张先生在等待获取临时牌照期间,发现车内有一张临时车牌,签发时间为2014年3月21日,记载所有人为陈某,车辆识别号和发动机号与其所购车辆一致。张先生拒绝提车,以4S店欺诈为由要求4S店退款并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法律明确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并要求经营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4S店在张先生咨询车辆信息时,隐瞒该车有出售被退回的情况并一再表示该车为新车,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配套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详细列举的21种欺诈的行为,法律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的定义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首要考虑的因素便是车辆的新旧程度、车型、性能等信息,其中车辆的新旧程度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以及以何种价格购买。4S店故意隐瞒车辆已出售过被退回的重要信息,并欺骗张先生该车为新车,造成张先生基于认识错误以新车的价格购买了该车,使得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已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终法院判决4S店退还张先生车辆价款15万元,并赔偿张先生车辆价款的3倍即45万元。
 
    律师在此提醒:经营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经营者诚信经营的最好提醒,欺诈消费者得不偿失。消费者要审慎理性消费,在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维权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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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信息会得到保密,不会对外公开。

作者:未见作者名 编辑:江枫 关键词: 隐瞒车辆信息 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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