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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车出事故谁担责?律师解答有关交通案例
www.zjchewang.com 时间:2016-06-15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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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行人负全责,“撞了算白撞”吗?买车当晚出事故,保险没生效,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吗……这些常见的法律问题你是否也有碰到?浙江南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洁将就“交通出行”相关的那些事,为你一一解答。
 
卖车未过户,出事故车主可免责吗?
 
    王女士问:我把我名下的一辆轿车卖给了朋友,他还没有去过户,但我马上就出国定居了。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车给他开,如果有车祸发生,请问我作为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如果有责任,可否由其出一份免责声明,写明如有车祸发生,责任与我无关?
 
    律师点评:已经买卖并实际交付但未过户的,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需担责。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或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王女士与买受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证明车辆已经转让并交付给买受方,买受方在使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作为车辆出让方的王女士不需要承担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王女士与车辆受让方(朋友)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
 
交通事故中行人负全责,“撞了算白撞”吗?
 
    金先生问:我的老乡陈某为抄近路回家,从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被正常行驶的一辆小轿车撞飞,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行人陈某因横穿高速公路而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小轿车驾驶员王某正常行驶,无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那么,陈某被撞死难道就“白撞”了?轿车司机应否对他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点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机动车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此时适用无过错原则。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法律精神。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为抄近路横穿高速公路被正常行驶的王某的小轿车撞飞造成死亡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尽管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但并不存在不予赔偿的免责事由。陈某可获得王某车辆交强险的限额赔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王某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另外,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对于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没有尽到及时维护修缮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4S店试驾车,出事故后谁担责?
 
    林先生问:几天前,我去某4S店选车。在试驾一辆保时捷时,4S店销售员一直要求我加速,让我体验该车的性能,结果我撞到了绿化带上。由于在试驾前4S店要求我签署《试乘试驾协议》,出现事故后要按照协议条款处理。里面有“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人自行承担”的条款,签字时我并未细看。发生事故后,我了解到4S店只买了交强险,对方要求我全赔。我想知道,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出现意外,究竟应该谁来担责呢?
 
    律师点评:4S店与林先生各自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试乘试驾协议》里“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人自行承担”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4S店组织试驾活动,意在获取商业利益,同时也使消费者对车辆的性能、操作有直观的了解,双方都从中获取利益。4S店为作为车辆管理者及行业规范制订的参与者,在试驾活动中应负起管理责任和谨慎义务,如对消费者的资质及能力进行审查;对消费者及车辆的安全尽到谨慎义务;对试驾车辆买足保险;在试驾前对车辆性能、操作方法进行详尽说明,使消费者熟悉车辆性能后再驾驶车辆上路;尽量选择路况好、车辆少的安全路段作为试驾区域;提醒试驾者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在试驾者驾驶过程中,应对其操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提醒,尽量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中,毕竟林先生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对该款车型不熟悉,且陪驾人员为让客户体验新车的性能,要求试驾人员加速,导致车辆撞到绿化带,以致造成损失。对此,4S店没有尽到谨慎义务,造成事故损失的,由4S店与试驾人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义务。
 
买车当晚出事故,保险没生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叶先生问:今年4月中旬我去4S店提车。在办理交强险保单时,我发现是第二天零时生效,并非即时生效,我当场表示要求改成即时生效,但对方表示不能改。可就在买车当晚回家的路上,我撞到了一名路人。提车时,4S店的业务员只让我在各种文件上签名,并没有向我说明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签名的法律后果,其中就包括不能获赔的“零时起保”规定,因此我认为4S店和保险公司应对此负责。但是双方都不愿赔偿。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造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
 
    具体到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出单时未经叶先生同意而选择了“延时生效”,叶先生发现并当场表示要求改为“即时生效”而未获同意。此外,在叶先生办理保险时,代为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并未就相关保险事宜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他作出解释。也就是说,叶先生对保险生效时间并不知情。这致使投保人在保险空档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无法获得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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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见作者名 编辑:江枫 关键词: 试驾车 事故 担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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