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车网讯:8月末,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的决定。该规定对2015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了十项修改。而另一份由交通部、发改委等十部委牵头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也有望在9月中旬发布。两份文件均旨在打破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垄断。如修改后的《规定》提出,车主可自由选择维修点、维修可选择同质配件而非原厂配件等新政策。业内人士预测,此项规定出台后,车主的维修费用将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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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4月份开始,关于豪华汽车极高的整车配件零整比的维修业畸形现状引起广泛关注。随后发改委掀起的针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矛头直指整车企业与4S店在汽车售后领域的多年垄断。
对比旧版,修改后的《规定》共有十项修改意见,大致从三个方面为反垄断铺路。
其一,《规定》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如今,若车主购买某一款机动车,基本上必须到指定的4S店进行维修保养,不然4S店将不再负责后续保养服务。而《规定》增加这一条款后,意味着车主可以自由选择机动车维修点,而销售商强行指定4S店维修将被视作违规。
其二,《规定》第三十一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有的4S店在维修保养时要求车辆只能使用原厂配件,而这种要求其实是对维修保养配件的一种垄断。事实上,指定零配件在性价比等方面往往不如一些非原厂配件。而新增这个条款后,维修保养时的零部件可由车主自由选择。当然,因为目前的同质配件市场并未规范,同质配件的发展还需要一定时间。专家认为,同质配件需要经由国家机构统一认证、编码,再进入市场,才能让消费者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规定》修改内容还加强了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信息管理,尤其是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而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此外,《规定》还加强了对维修经营者许可证、许可条件等方面的监察。
有望在9月中旬发布的《意见》明确规定,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