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车网讯:近日来连续发生的抱病开车人员交通肇事的消息在网上不胫而走,引起人们对公共交通“定时炸弹”的普遍关注。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4日披露,该省一男子左某隐瞒癫痫病史,驾车致交通事故造成4死8伤,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是该市首例因交通事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
事故发生后,民警发现,肇事司机左某坐在驾驶室内,目光呆滞、双臂僵直。经过抽血和尿检,左某的体征正常,并非酒驾或毒驾。为了弄清左某无故撞向行人的原因,警方将其送至医院进行了24小时不间断的病例监测。在专家会诊及专业的司法鉴定后,相关部门认定左某患有癫痫病,且事发时处于癫痫发作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以“交通肇事罪”对左某提起诉讼,而是选择了量刑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仅仅是左某故意隐瞒癫痫病史,带病开车,现在仍有许多司机明知自己的身体不允许开车上路,但仍抱着侥幸心里继续驾驶。身边发生带病开车的现象正越来越普遍,危害着社会的公共安全,也危害着驾驶人自身的生命安全。
5月20日上午,浙江宁波江北交警大队邵警官在环城北路上处罚违停车辆。当他贴到其中一辆车时,坐在驾驶位置上的女子突然冲到他面前,情绪异常激动,对着邵警官破口大骂,并冲下来想找他掐架。幸亏该女子的母亲上来制止。事后,这位母亲请求邵警官原谅,并告诉他,自己女儿是抑郁症患者。
另外发生在4月18日下午4时许,浙江宁波交警接报,有一辆轿车很疯狂,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交警立即安排警员进行拦截,最终在某停车场内找到了问题车辆,驾车女子在车内掩面哭泣,情绪很不稳定。直到其家属到来,才知道缘由。原来女子因产后抑郁症发作,不小心撞断了第二医院的门禁护栏,随后撇下家人开车而去。
那什么病是不能得到驾驶资格的呢?在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就有这么一条,“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的人员不得申领驾照。领了驾照后再犯病,新交规在这方面也有所涉及: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可通过自行申报的方式,取消驾驶资格。”此外,还有其他规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驾驶人,只要监护人提出申请,车管所也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遗憾的是,高血压、抑郁症这类常见疾病尚无明文规定要注销驾照,也就是说开车上路是没有限制的。
考取过驾照的人都知道,现在申请驾考前的体检程序简单,设备简陋,只能辨别申请人的听力,视力和四肢是否正常,根本就不可能发现以上规定中所提到的内在性疾病。除非是申请人主动说出自己的病史,否则体检医生根本无法知道。所以“发现难”是导致带病上路现象普遍的最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