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车网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计算方式和最低应税价格的核定方式进行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将以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核定依据。换句话来说,今后消费者买车时价格越低,缴纳的税款就有望更少。
根据最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包扣纳税人买车时支付被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新办法特别明确,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在以前的规定中,最低计税价格主要是根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核定的,而这次新办法增加了以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作为核定依据。如此一来,征收车辆购置税将变得更加灵活,市场销售价成为重要的一个参考,今后消费者买车时的价格越低缴的税就可能更少。
另外,对于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是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与消费税之和。不过,如果购买的进口车价格低于同类车辆最低计税的话,税务总局将给出一个最低计税价格;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车辆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这样就避免了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
新规中还指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