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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停车位划定引争议 是否划线就该收费?
www.zjchewang.com 时间:2014-11-0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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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道路上划停车位,应遵循什么原则、限定多大范围?划了,就一定要收费吗?如果必须收,收多少、谁来收?收的钱去了哪里用来做了什么……哈尔滨市目前经受的追问,每个城市都可能遇到

 

  编者按

 

  马路边的停车位,每个城市都有。和其他城市相比,哈尔滨市不过是划线时间集中一些、数量更多一些,矛盾也因此显得突出一些。随着机动车数量增加,车位不足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在城市道路上划更多停车位,或成为一些城市的选择。

 

  马路停车位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毋庸置疑。包括哈尔滨市民在内的部分公众质疑的,是操作层面一系列问题:停车位,是不是可以无节制地想怎么划就怎么划?是不是划了就一定要收费?如果收,收多少、谁来收?收的钱去了哪里用来做了什么……当这些问题搞清,其他城市将可免遭哈尔滨眼下受到的质疑,公民权益、政府威信都更有保障。

 

  采访中,当地有关部门、律师、法学专家观点不尽相同,有些甚至尖锐对立。我们无意评判谁对谁错,我们期待的是通过充分讨论,各方能在更高、更深层次对怎样做才算依法行政达成共识。

 

  “城市道路划停车泊位应当经过什么程序?谁有权决定这些停车位收费?收了多少?都去哪儿了?”今年上半年以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全市近400条城市道路划停车泊位并实行收费,其合法性合理性受到广泛质疑。10月24日,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秋实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一系列信息。

 

  大街小巷划上停车位收费

 

  为了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哈尔滨市在全市多条街道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哈尔滨市公安交管局网站刊登的文章指出,哈尔滨市停车泊位供需矛盾比较突出。一是刚性需求高、缺口大。市区注册机动车已达77万辆,还有中直、省直企业、农垦等机动车约15万辆,合计约92万辆。目前仅有39.3万个泊位。二是缺口呈增长趋势。全市机动车年均增长15万辆,规范的停车泊位每年增加不足5万个,供需矛盾越来越大。三是现有泊位分布不够合理。商业中心、机关等区域泊位少、需求大,停车矛盾突出。

 

  10月10日黑龙江门户网站东北网报道称,截至2014年6月,哈尔滨市已批复374处收费道路停车场所,共设置1.18万个泊位。加上近4个月物价部门新批复的3000余个收费道路停车位,目前哈市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达到400余处14836个。这些车位少部分位于繁华街道,大部分位于居民小区门前和二三类街道的停车位。

 

哈尔滨阿什河街停车位  图片来源:东北网 

 

  根据当地公告,道路停车场收费分为三类区域:一类区域:白天计时收费,15分钟内免费;15分钟以上1小时内7元/台;夜间计次收费6元/台;24小时最高收费60元/台。二类区域:白天15分钟以上1小时内4元/台;夜间计次收费6元/台;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台。三类区域:白天15分钟以上2小时内5元/台;夜间计次收费6元/台;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台。

 

  “全城大街小巷都划上了路边停车位,并且实行每小时4至7元不等的收费,引起很多市民不满。”10月30日,王秋实接受采访时说,二三四类街道、非繁华小区门前道路两侧都划上了停车位,收费车位几乎延伸到了城市所有道路。

 

  道路划线停车收费,也引起黑龙江省人大代表的关注。据10月24日《黑龙江日报》报道,在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侯树才指出,“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利用公权力在道路上划线停车收费这种行为是在与民争利!”今年8月,侯树才向该市有关部门递交了“关于取缔哈尔滨市城市道路两侧划线停车收费”的人大代表质询案,但未得到答复。

 

  哈尔滨市政府回应划线收费

 

  今年6月9日,针对市民关注的哈尔滨市新增大量马路收费停车位问题,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专题记者会进行回应,主要回答了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在道路上设收费停车位的依据。回应称,主要是依据《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下称“《规范》”)。其中,《条例》总体规定了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原则,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职责及相应法律责任。《规范》主要设定路上停车泊位的停放方式、泊位尺寸及动态交通和行人流量等方面的限定条件。

 

  关于收费的问题。回应称,从城市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角度看,公共资源是全体市民共有的,总量是有限的。相对于全民共享的公共停车泊位,部分机动车所有人使用,应该是有偿的。这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理念,也是高效利用公共资源,减轻中心城市停车压力,提高公共泊位周转率的客观需要。

 

  收费为何不听证?回应称,目前停车场的收费还没有列入国家和省的听证目录。从哈尔滨市市情看,目前设立停车场种类多,且分布在全市各个区域,由于不同停车场要实施不同收费标准,停车场标准比较繁杂,不是说就停车场施行全市统一收费标准。基于这一复杂性,目前哈尔滨市没有启动停车场收费听证目录。

 

  收费标准怎么定?回应称,哈尔滨市停车场价格管理工作是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7月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以及《条例》的规定。上述文件除明确政府价格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外,还确定了由政府价格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制定了计时收费停放时间在15分钟及以内免收停车费、计时和计次收费应以24小时为限制等规定。

 

  谁来收?回应称,根据《条例》第38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由哈市政府委托的单位统一管理。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委托哈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道路停车泊位。该公司指定全资子公司——城安停车场公司具体负责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工作。

 

  律师:“划线收费不合法不合理”

 

  “回应站不住脚,掩盖了真相。”王秋实针对哈尔滨市政府的回应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辨析:

 

  第一,划停车位违反了《条例》。

 

  王秋实介绍,2012年7月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第33条第二款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编制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施划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但是,施划方案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程序违法。”

 

  第二,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王秋实指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这其中并没有对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规定。”

 

  他查询发现,《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将收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授权给了市县政府。“问题就在这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收费停车场前置条件是,这个停车场是可以收费的,才能把收费定价授权给市县政府。但是,道路停车泊位并不是收费停车场,不能授权给市县政府定价。把道路停车泊位扩大化为收费停车场,混淆了概念。”

 

  价格法第19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省级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央和省里的价格目录中没有道路停车泊位,说明中央和省里就没有授权收费,就不能收费!”王秋实说。

 

  王秋实还指出,《条例》第37条也明确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施划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为什么所有划的车位都要收费?岂不违反自己制定的法规?”

 

  第三,制定收费标准不听证违反价格法。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停车收费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市政府回应以‘停车场收费还没列入国家和省的听证目录’搪塞,这是在偷换概念。”王秋实说。

 

  第四,收费公司的选择确定存在不少问题。

 

  王秋实指出,哈尔滨市政府一次会议就决定委托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道路停车泊位,“连最基本的招投标程序都没有,这也太随意了。”

 

  哈尔滨市政府在回应中称,哈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停车场实现的净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纳入城建资金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包括停车场建设在内的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即使收费,也应当专款专用于道路或停车场建设,而不是纳入城建资金统一使用,弄不好成了一笔糊涂账。”

 

  “收了多少资金?都干什么用了?这些都应当公开。”

 

  王秋实认为,哈尔滨市在道路划停车泊位收费就是在“逐利”。比如,把原本双向行使的道路改成单行线,又在道路边划停车位,相当于把空出的一边划成停车位并收费,这是在为收费创造条件。“如果是为了解决停车,完全可以不收费呀。”

 

  “划线收费的做法,不合法不合理。我并不完全反对在马路划线,也不完全反对收费,但都要于法有据。”为此,他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停车场收费8条信息,包括停车场位置、收费标准和依据,收费部门及利润分成比例等。

 

链接

 

专家:划定马路停车位应有必要限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接受采访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可见,该法赋予了政府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停车泊位的职能,有法可依。”

 

  杨建顺表示,道路划停车泊位应当以“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为原则,并且遵守《规范》规定的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路内停车泊位与城市停车泊位之比),同时还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道路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哈尔滨市作为特大城市,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应当符合《规范》不超过8%的标准,而不能满大街都划停车位。”

 

  就收费问题,杨建顺认为,划线不一定意味着收费,但行政法有一个重要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停车占用公共资源应当付费,“收费具有合理性,不收费反而成了问题。”

 

  他解释,道路在行政法上是“公务”的一种,首要用途是通行,如果用于通行不应当收费,但用于通行以外即“公务目的外的使用”则应收费,而不是因为已经交了燃油税、道路通行费就构成了重复收费。

 

  “听证是好的,但道路停车泊位收费不属于必须听证的事项。”杨建顺认为,道路停车泊位既不属于公益性服务,也不属于公用事业,也不属于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根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不属于必须听证的范畴。

 

  他同时表示,听证对决策的科学性更高,民主性更强,便于监督。如果听证,应当包含收费的正当性、收费标准等内容,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对于收费公司的选择,他认为,应当建立在公开、公正、择优基础之上,招投标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道路停车收费限于其专业性、特殊性,应选择与道路的维护管理有密切联系性的公司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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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党小学 编辑:陈静 关键词: 马路停车位 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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