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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单签发之日即是合同生效之时
www.zjchewang.com 时间:2013-01-30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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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 2012年3月3日,杨先生向某汽车公司用按揭方式购买了一辆汽车。某贷款公司作为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杨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投保手续,车辆保单上写明的生效时间从3月4日零时开始。并保险代理人出具的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

 

  当天下午,杨先生拿到了车,结果在路上撞到了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李女士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她20余万元的损失。车主杨先生认为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单上明确写明了合同生效时间是从3月4日零点开始的,杨先生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合同没有生效,故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点睛】 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而保险单的签发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行为,只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非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也就是说,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产生实质影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合同即成立。至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签发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合同成立即时生效,特殊情况下才以约定的时间生效。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3月4日零点生效”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设计制作的,车主杨先生并未参与制定,也无法实现知晓其详细内容。即使杨先生在保险代理人出具的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但杨先生对保险行业并不熟悉,保险条款既使用法律用语,又使用保险行业用语,杨先生根本不可能完全把握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只能按照对合同的一般理解而相信保险合同即时生效。保险公司要求特别约定“次日零时生效”的行规,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事先向杨先生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不仅要把“3月4日零时生效”进行充分解释,还要将消费者在次日零时生效前提车的事故风险、法律风险、保险风险明确向投保人提示,否则保险公司不能以保单上的生效时间免除自己的赔偿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方面并没有证据证明在为杨先生办理交强险投保手续时,已经就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杨先生作出法定的明确解释。所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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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祥斌 肖可思 编辑:陈静 关键词: 车险单签发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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